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我局拟制了《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针对《办法》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19218日至201934日,意见反馈方式:

邮箱:mck@zsboc.gov.cn,电话:89892859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商务局

2019218


附件

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6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财政安排用于推进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建设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科学论证、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开展市场采购出口业务。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对象:依法设立且经营场所在我市的企业。在扶持期间,扶持对象须在外贸经营业务过程中,不存在单个处罚决定书在海关、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被行政罚款五万元(含)以上或行政罚款未达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或因受到行政处罚信用评价被降级或暂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具体以海关、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复函确认名单为准。

同时,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二)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信用记录黑榜或黑名单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扶持标准。

在扶持期间,对外贸企业(即经营单位)在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开展市场采购(海关监管代码:1039)业务予以扶持,对每个40尺集装箱予以扶持1200元,对每个20尺集装箱予以扶持800元。集装箱数量等信息来源于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按照扶持标准计算,如果符合扶持条件的扶持总金额超过市政府批复同意的预算资金规模,则采取平均打折的方式拨付。扶持资金未达1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编制年度计划及明细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镇区(办事处)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各镇区(办事处)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积极宣传扶持政策,督促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配合市商务局做好扶持资金的初审、检查、评价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

(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扶持期限、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报: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

(三)受理:申报单位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申报资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合规资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核和公示。

(一)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等进行评审。

(二)公示: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或者评审意见提出拟分配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拨付。

扶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扶持对象、扶持期限、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扶持范围、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扶持金额等情况。

(四)其它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自评。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