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商协会,相关企业: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中央财政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
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二)《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意事项: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扫描一份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1-10扫描保存为PDF格式,一并提供申报材料1,2,4对应的可编辑电子文档。请将上述申报材料刻录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光盘及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四、申报材料上报与审核
(一)装订要求。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整册资料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封面必须有“2023年度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字样,装订成册的材料不需要加盖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的公章。
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申报进口产品和进口技术贴息项目的,需分别独立申报、打印和胶装。
(二)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如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合同或设备参数证明文件等,其中非中文版合同应提供中文翻译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提交时间。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请于2023年7月10日前把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7月15日前把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给我局贸促科。
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办理流程
中山市商务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申请人)自主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汇总行文上报—中山市商务局汇总行文上报—广东省商务厅初审—商务部、财政部审定。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4.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6月28日
(联系人:贸促科刘婉莹,电话:8989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