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我局于2016年4月印发了《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中建通〔2016〕80号),并根据工作需要,于2019年7月作出修订(中建通〔2019〕83号)。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加、修订,以及我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对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的管理手段亦随之不断加强。现我局对《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19〕83号)作出修订,修订后更名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本办法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市房地产协会及公众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实施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行业企业,通过诚信加分、失信扣分的方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诚信信息录入与诚信档案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诚信信息公布、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等,在《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中建通〔2019〕83号)基础上作出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重点如下:一是首次将经纪机构及估价机构纳入诚信管理范围。自2018年1月,房地产中介有关事权全面移交我局以来,我局积极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但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数量众多,且分散于各个镇街,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违法违规行为隐蔽,监管难度大。为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力度,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我局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修订时,将经纪机构纳入诚信管理范围,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方法,促使经纪机构守法经营。
二是补充了《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中建通〔2019〕83号)第十五条的内容,并增加第十六、十七条。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且具备第九条所列文书的,其诚信等级降为D级”,增加了“开发项目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较大责任的”等事项,第十六、十七条为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相关内容,经纪机构及估价机构如有“法定代表人(或中山业务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亦将被降为D级。以上3条条文,体现了我局对房地产相关企业严重不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企业一旦出现文中所述不良行为,将被“一票否决”,直接降为D级,我局将对其实行重点防范,可暂停其《诚信档案》使用,且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本次修订,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将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纳入诚信管理范畴,有利于健全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体系,促进企业自觉守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19〕83号)附件《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房地产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将另行修订发布。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