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操作指引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8〕419号),自2018年8月20日起,我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为进一步明确操作要求,提高我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粤工商规字〔2018〕4号)(简称《实施办法》)及其《政策解读》,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含义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依托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的行为。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适用范围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登记。暂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类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程序
(一)收取材料
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在名称保留期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需收取以下材料:
1、按照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相关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3、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收取相应的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1)申报的名称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需提交该非营利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
(2)申报的名称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需提交该企业出具的授权文件。
(3)申报的名称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需提交商标持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及有效的商标证明文件。
(4)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存在包含关系且名称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的,需提交有投资关系证明。
(二)审查材料
1、审查原则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对申报的企业名称自助查询、比对,对于符合《实施办法》中一般规则的予以通过,涉及限用规则的实行承诺通过,涉及禁用规则的不予通过。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如存在此类情形,则不予登记。
2、审查要求
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无需再进行名称查重审查,只需要审查企业全名称是否符合上述审查原则。
登记人员应在启动业务系统受理企业设立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程序前,通过业务系统中的“名称管理-名称自主申报查询”模块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的内容与系统显示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作出登记决定
1、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2、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符合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
3、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申报企业名称,并说明理由:
a.名称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
b.未按照本指引(收取材料)第3点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的;
c.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时填报的信息与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信息不一致的;
d.其他不符合《实施办法》的情形。
4. 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符合规定但除企业名称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四)异议处理
对于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不予通过的名称,申请人提出异议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申请人按照申报规则重新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机关应指引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本指引的施行时间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粤工商规字〔2018〕4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