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后,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事后监管,积极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8〕4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