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发〔202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59号),加快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建设,推动我市市场采购贸易创新提升、规范发展,促进我市贸易新业态以及贸易规模扩容提质、增量提升,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拓展贸易方式、畅通贸易渠道,现结合近3年以来我市市场采购试点实际运行情况,我局对《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中商务贸字〔2020〕25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政策依据,与上级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发〔202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59号),为全面落实并配套制定相应措施,拟在第一条中新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59号)”等内容。
(二)新增对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收汇率不低于同期全省平均水平的要求。拟在“第七条 扶持对象”中增加“……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所属时段收汇率不低于同期全省平均水平,且无收汇异常行为……”的要求。按照省商务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对我市市场采购工作的指导和要求,该条款是在市场采购实际开展过程中总结出来且获得上级部门肯定,同时也经过实际操作验证且行之有效的,是我市践行“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建设原则的创新性举措,因此,拟将该条款写入管理办法加以明确。
(三)进一步精简扶持档次,优化扶持标准,并将海运、陆运、空运物流费扶持归并统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59号)中第七条提出的“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拟参照周边地市,将市场采购物流扶持中的海运、空运、陆运三种扶持归类为统一标准和档次。同时,为推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出口商品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品质和高效益转型升级,助推我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高质量发展,拟将原“6档”精简为“3档”,优化相应档次的扶持标准,并将海运、陆运、空运物流费扶持归并统一,即:货值在6万美元/箱/票/吨(含6万美元)以上的,按1500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4万美元/箱/票/吨(含4万美元)至6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2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2万美元/箱/票/吨(含2万美元)至4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2万美元/箱/票/吨的不予扶持。以推动本市产业集聚和带动效应为目标,对报关单中“生产销售单位”为本市注册企业且“出境关别”为本市口岸出口的货物,在给予相应档次物流费扶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予以扶持。
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59号)中第四点提出的“培育扩大市场主体范围。鼓励各试点区域培育引进一批外贸配套服务企业”,以及第五点提出的“加快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增强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拟增加对本市产业参与度支持以及外贸配套服务企业扶持。
(四)增加对管理办法灵活性、针对性条款。
鉴于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对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的具体管理及其资金预算的计划编制、执行进度、绩效等,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加强资金及其管理办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拟新增《办法》第九条内容,即:第九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扶持项目及标准进行临时调整,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或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增加对申报时间的具体条款。
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提高资金拨付时效,拟将该项资金按季度申报制度加以明确,规范申报时间及流程,提高资金兑付时效,提高企业申报便利度。拟在《办法》第十条中新增第(一)项内容,明确“一季度一申报”或按“年度申报”的要求。同时,增加并明确第(三)项“申报资料”,删除原《办法》中附件部分内容。
(六)确定实施时间及废止原文件。
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发布时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原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管理办法》(中商务贸字〔2020〕253号)废止,修订后政策实施与印发同步。
(中山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