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提升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现将《2024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组织企业按规定开展资金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科 李凝、刘璐琦,电话:89892287、89892335;邮箱:dsk@zsboc.gov.cn)
附件
2024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按商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符合本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电子商务相关营收指标同比正增长,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制造型企业
申报条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制造型企业分档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申报主体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2.贸易型企业
申报条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行业分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分档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申报主体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二)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申报条件:对平台年销售实体商品达到1亿元、平台年交易宗数达到50000单、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档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申报主体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50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三)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1.直播基地
申报条件: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直播基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不低于10间、签约中山企业不低于10家的直播基地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根据申报主体对直播基地投入的装修、租金、运营、技术、设备、推广费用等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直播基地最高支持30万元。
2.企业自建直播间
申报条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自建直播间并且利用直播方式实现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根据投入用于自建直播间的装修、设备、运营等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四)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
1.园区运营企业
申报条件: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及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
(1)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4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6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的园区须满足本条款更高标准,并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2.园区入驻企业
申报条件:对入驻上述园区超过一年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其不超过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年租金额的20%,给予每家入驻企业年度最高5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示范认定。
申报条件:对获各级电子商务相关示范认定的企业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
1.电子商务园区
对获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相关示范认定园区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支持时间内同时获得多级示范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2.电子商务企业
对获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相关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支持时间内同时获得多级示范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三、项目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主体须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完成在线申报(平台操作指引详见附件5)。
(二)递交纸质资料。
申报主体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胶装成册),按照申报截止时间要求报送至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镇街联系方式见附件7)。
(三)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初审,填报《初审汇总表》(一式一份,见附件6)连同初审通过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至中山市商务局电商科。
(四)市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审核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意见征询及公示。
(五)拨付。
专项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报截止时间
请于2月28日下午5:30前完成网上申报,纸质申报资料请于3月6日前提交至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3月12日前将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商科。
六、申报材料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商业务经营情况及发展成效、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及纳统证明(入库通知书、统计报表等)及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证明资料(电商交易平台后台截图);
5.企业电商交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2、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请提供说明;
7.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8.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商业务经营情况及发展成效、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电商交易平台ICP备案登记复印件及网上截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网上截图(如平台产品涉及到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则还需提交对应的线上销售许可证等);
5.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2、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请提供说明;
6.2023年度电商交易平台后台数据及截图,须显示交易金额、交易宗数等;
7.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8.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1.直播基地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直播基地运营情况及成效、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费用投入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费用汇款记录及发票等);
(5)直播基地产权证明文件。自持直播基地物业产权的,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租赁第三方物业运营直播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直播基地签约企业名单、签约企业营业执照及合作协议等;
(7)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2、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请提供说明;
(8)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9)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企业自建直播间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商业务经营情况及发展成效、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直播间相关费用投入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费用汇款记录及发票等);
(5)“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及纳统证明(入库通知书、统计报表等)及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证明资料(电商交易平台后台截图);
(6)企业交易平台汇总表(附件2);
(7)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2、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请提供说明;
(8)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9)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
1.园区运营企业申报材料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园区电商业务发展情况及成效、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电子商务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及入驻佐证资料(包括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最新一期租赁费用缴纳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5)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或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佐证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的财务报表、电商交易平台后台截图等);
(6)园区运营企业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2、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请提供说明;
(7)园区产权证明文件。如自持物业产权,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如租赁第三方物业,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8)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9)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园区入驻企业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商业务发展情况及成效、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2、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请提供说明;
(5)与园区运营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须在有效期内)、2023年租金汇款记录及发票;
(6)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7)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示范认定。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
2.获相关示范认定证明材料。
七、申报注意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提及的数据均含本数。“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指企业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实现的实体商品零售额之和;公共网络交易平台既包括企业自建的交易网站,也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平台)。
(二)同一申报主体如同时符合本申报指南多个支持方向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项申报,本文规定可以同时申报的项目除外。
(三)申报企业相关年度营收指标须同比正增长。
(四)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五)网上申报资料和纸质材料均需提交,网上申报资料请按顺序扫描成一份PDF文件提交(请勿拆分成多个PDF),纸质资料须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
(六)申报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每一项材料均加盖公章,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可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逾期提交、资料不齐或资料模糊均视为申请无效。
(七)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近两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4.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5.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附件: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2.企业电商交易情况汇总表
3.电子商务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
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
5.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使用手册
6.初审汇总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用)
7.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