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引导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3〕3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高水平走出去。加强投资贸易融合,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零部件和技术等领域的投资并购,扩大新能矿、绿色经济、数字经济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支持推进新基建、交通运输、通信设施、优势产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引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二)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引导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

  (三)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支持“脱贫地区”(指位于12个革命老区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不含维保期),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按90%。

  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防疫费用、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的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支出的培训费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购买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资助;

  3.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企业(单位)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纳入我省对外投资业务管理和统计的中央企业在粤公司);从事非营利性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的在粤商(协)会。

  2.按规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4.企业(单位)近三年来无违反《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5.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通过恶意方式提高保费金额、投保后故意退保退费等行为;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6.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须已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7.截至申报日期前不存在未被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未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广东黑名单”)。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

  3.对外投资和合作区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贷款贴息、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合作区招商推介、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资源回运、投标保函、境外人员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贷款、保单、保函、基建、回运等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2022年内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员保险费用资助的,劳务人员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2022年内支付;申请劳务扶贫费用资助的,贫困地区劳务人员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

  5.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6.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情况。

  (三)不予支持的情形

  1.境内主体提供的涉及境外项目的年度审计报告意见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2.对外投资项目中,对外投资境内主体在国内已无实质性主营业务。

  3.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拒不配合或无法补充提供评审需要的相关佐证材料。

  4.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请各申报企业严格按照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说明、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企业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4)的有关要求,于2月1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材料(扫描件及相关可编辑电子版,每份材料请按“XX公司-XX材料”命名,并以“XX公司-2023年中央财政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材料”打包报送)提交至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境体是否有实质性主营业务情况进行核,初审不通过的需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初审通过的,编制镇街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月16日前提交至我局。企业电子申报材料及镇街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可编辑的word版或excel版)同步通过粤政易报送至我局联系人,文件主题请注明汇总单位及事项名称。

  (三)上述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企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可延后至2023年5月8日前提交至我局)。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我局将对各镇街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根据实际支持内容和资金额度制订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附件:1.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2.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说明

     3.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4.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5.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表格

  

    中山市商务局

   2022年1月20日

  (联系人:商务局外经科谢慧珊;电话:89892723)


附件下载: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