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9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99号),现就《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9年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19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因为2017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含)的小微企业名单、2017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之间的中型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根据海关数据提供,这些企业已经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为便利企业,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专项,可以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其余工作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19122

附件下载: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9年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