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科技与交流合作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
2022年9月13日
广东省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林业局管理的林业科技项目,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局林业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林业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省林业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生态林业建设、产业发展、生态文化的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局组织评审、集体审议、公示等程序后列入广东省林业局管理的林业科技项目。
第三条 省林业科技项目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资金项目。财政资金项目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市县统筹的财政资金(包括市县财政资金及市县统筹的省级涉农资金),用于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科技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项目;其他资金项目是指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学研究项目,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针对全省生态林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科技需求,结合林业科技工作实际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省林业科技项目,有关要求和条件由省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林业局是省林业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入库、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及监督、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企事业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请、审核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人,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财政资金项目应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生态林业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资金年度预算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等要求。
第八条 申报项目分为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类别。
(一)青年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围绕创新型、实用型科技人才培养需求,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林业前沿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普及,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承担科技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培育林业科技后继人才队伍。
(二)面上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聚焦全省林业建设中的科学问题和应用技术问题,支持林业资源培育与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的主动探索、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推广,促进林业创新性理论和实用技术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主要支持已有较好基础、林业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与理论研究,着力突破生态林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技术限制和重点科学问题。
(四)重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围绕国家和省有关战略部署,主要支持基础良好、具备全产业链发展与应用潜力、显著提升生态产品价值的重大基础理论和核心关键技术研究,着力突破生态林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重大科学问题。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条件,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全职在岗、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青年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性年龄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未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林业科技项目;
(二)申请面上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请重点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请重大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林业科技项目:
(一)申请人仍在主持省林业科技项目,或主持的省林业科技项目逾期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
(二)申请人当年已将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申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
(三)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林业科技项目资格的。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林业科技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其他资金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根据林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择优立项。
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诚信审核机制,防范科研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制定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科学性。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从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申报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遵循随机、回避、轮换等原则,遴选不少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根据会议评审排序结果,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拟立项项目经省林业局党组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省林业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合同书签订通知。
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将作为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书签订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立项,该项目予以撤销。
第四章 执行与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规范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个自然年度应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省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
(一)研究内容与试验示范地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变更内容。
(二)延期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林业局审批。可申请延期1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
(三)经费预算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各项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不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可申请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林业局审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与原负责人在同一承担单位任职,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
(五)参与人员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项目参与人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六)项目其他类型的内容变更,须根据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省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省林业局可终止项目执行。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不按合同规定落实自筹经费或擅自挪用财政经费的;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外,省林业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广东省林业局科技项目”或“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from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验收信息表;
(三)自评估报告;
(四)技术研究报告;
(五)经费决算表;
(六)项目试验示范相关情况;
(七)项目合同(含项目变更批复等);
(八)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等);
(九)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应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二十六条 省林业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查定、财务审计和会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现场查定后,由省林业局或委托有关机构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会议验收。现场查定专家不少于 3 名;会议验收应为不少于 5 名的单数专家。
验收组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提出“通过”、“结题”或“不通过”的结论建议。
(一)通过。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不通过。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4.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财务审查(审计)不通过的。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省林业科技项目。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项目验收证书,完善验收申请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林业局审核归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启动项目终止程序,2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申请,并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省各级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科研项目及与之相关的人才(团队)、条件与平台等领域的,纳入科研项目范畴,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的项目,要切实保证资金到位,并真正用于科技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省级财政绩效评估指南》《广东省省级财政绩效评价指南》《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规范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对拟申请预算安排的支出政策和项目适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有规划地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及配合做好财政评价;对照评审、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完善改进措施等工作,确保绩效管理工作全程闭环。
第三十二条 加强省林业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监督,在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技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并落实科技项目日志制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等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科研数据编造、论文抄袭、知识产权侵权、成果剽窃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并限制其申请林业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林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林〔200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