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群注册登记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为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8〕32号)和《中山市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工作方案》(中府办〔2018〕11号),我市将推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现就相关登记事项指引如下:
一、相关定义
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登记注册模式。
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托管企业,是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二、集群企业申办条件及业务办理要求
(一)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不涉及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等行业;
3.进驻经镇以上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产业园(区)。
(二)材料收取要求。
集群企业可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有关规定。各分局在办理集群企业登记时,除收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相关资料外,还应收取:
1.托管双方签署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主体信息、托管关系、双方责任等,可参考附件1);
2.托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分局在业务系统录入集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后加注“(集群登记)”字样。在“备注栏”录入“该企业的托管企业为XXXX”,便于统计。
(三)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处理。
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分局应当告知其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各分局应当指引集群企业根据许可部门及运营公司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一照多址”登记。
三、托管企业申办条件及业务办理要求
(一)申请登记为托管企业的条件。
经镇以上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司,且其住所在产业园(区)内。
(二)材料收取要求以及经营范围核定。
在办理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企业的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各分局应收取经镇以上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产业园(区)的证明,此外还应收取办理所需的其他材料。
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
(三)变更及注销的业务办理。
托管企业在变更住所、取消“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及注销登记前,应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前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各分局在办理托管企业的上述业务时,应收取托管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对集群企业处理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及办理所需的其他材料。
集群企业跟随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在托管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30天内,办理相应的住所变更登记。各分局在办理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时应重新收取托管双方签署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或补充协议),以及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各分局应加强对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后续监管,根据《情况说明》所述集群企业的去向依法做好监管工作。对托管企业根据《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工商部门声明无法取得联系的集群企业,各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托管企业声明解除托管关系的集群企业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随托管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托管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30天内未办理相应的住所变更登记的集群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注意事项
收取的托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及《情况说明》,按照登记业务档案归档要求,作为“企业场地使用证明”归档。
本指引施行时间与《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8〕32号)一致。
附件1
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
(参考样板)
甲方:托管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集群企业的申请人(新设立有限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已设立的集群企业申请人为本企业)
具体办理人:
办理人联系地址:必须是实际能寄送文件的地址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具体办理人的手机号
(新设企业填写以下项目)
拟注册成立企业名称:
拟注册成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拟注册成立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已登记成立企业填写以下项目)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或乙方设立的集群企业,下同)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住所的使用期限(以下称“托管期限”)内,双方同意以甲方的住所(以下简称“托管住所”)作为集群企业法定注册地址。托管住所的地址为: 。
二、托管住所仅用作乙方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的法定注册地址,不用作乙方的实际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或其他任何场所。乙方的实际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发生的全部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三、托管期限及费用支付方式
1.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年为单位,最短期限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以续签。乙方要求续签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本注册地址至托管期限届满之日自动失效。
2.本协议下托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付款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财务部门索取发票。发票将作为乙方合法行使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权利的凭证。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住所托管费用。
2.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3.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交企业基本经营信息及重大活动信息。如集群企业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提交企业基本经营信息及重大活动信息,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托管期限届满时不予续签。
4.如发现乙方有违法经营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托管费用总额的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及时为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用于乙方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建立联络人制度。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及企业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3.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乙方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4.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乙方依法进行检查,对乙方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用于集群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享有甲方应尽的义务。
(二)乙方应尽的义务
1.准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托管费用。
2.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仅用于办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入驻企业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交集群企业基本经营信息及重大活动信息,保证甲方随时可以联络到乙方。
4.积极配合甲方的依法检查及监督。
5.因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而引起住所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六、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自愿公平商定,如协议履行过程中或因协议本身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免责条款
本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构成亦不应被解释成任何合作关系或伙伴关系。乙方、其他关联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所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全部后果与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签字:(新设立的集群企业由申请人签字,其中自然人由本人亲笔签名,法人主体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已设立的集群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集群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样版仅供参考。
2..仅需填写适用的内容,不适用的内容填报时请删除。
3.括号内内容是填写提示,填报时请删除。
附件2
情况说明
(参考样版)
我XXXX公司(托管企业名称)因(具体原因)需要,拟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取消“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现将以我公司住所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共计 户集群登记商事主体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 户集群登记商事主体根据《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已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并提交我司履行上述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名单如下:
1、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
2、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
二、 户集群登记商事主体与我公司解除托管关系,根据《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已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并提交上述商事主体与我公司签订的解除托管关系协议,名单如下:
1、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
2、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
三、 户集群登记商事主体拟随我公司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已向工商部门提交上述商事主体与我公司签订新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或补充协议),名单如下:
1、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
2、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
特此说明。
(上述名单可以以附件形式列出)
托管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