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社分局、高等院校、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

  为贯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的通知》以及《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现开展全市创业导师续聘及新一轮面向全社会的导师征集工作。创业导师应切实做好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认定的、满聘期的创业导师开展续聘工作

  根据《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77号)文件精神,创业导师聘期满三年的需要办理续聘手续。据统计,我市有37名创业导师的聘期将于2019年7月15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发展壮大我市创业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积极作用,请各人社分局按照个人自愿、组织推荐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创业导师的调研和考核工作,并组织发动聘期已满且有意愿续聘的创业导师进行续聘,协助填写《中山市创业导师续聘申请表》(附件1),于7月19日前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三楼307室)。经我局审核、认定后,将向社会公告。

  二、开展新一轮创业导师征集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发动,发展壮大创业导师队伍,按照《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程序开展创业导师征集工作。各镇区人社分局要对应聘创业导师严格把关,审核后在《中山市创业导师申请认定表》上加具意见。

  (一)征集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的各行业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

  1.身心健康,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2.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承担创业指导服务任务;

  3.具备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能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和经营指导服务;

  4.有丰富创业经历或企业管理方面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

  5.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相关资质的专家;

  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创业教学、创业理论研究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

  7.过往无犯罪记录。

  (二)导师职责

  创业导师要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介创业项目、评估经营场所、指导制定创业项目计划、为指导对象传道授业解惑、开展“我要创业大讲堂”主题讲座、为企业成长提供跟踪指导服务等。

  (三)鼓励政策

  1.帮扶创业补贴。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签订帮扶创业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的起止时间、服务内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市场分析、项目策划、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按实际帮扶成功(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办理就业登记)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补贴。

  2.创业大讲堂补贴。创业导师到市内高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村(社区)开展创业大讲堂授课,听课学员达30人以上,给予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授课补贴。

  (四)征集程序

  申请人请于6月30日前提交:1.《中山市创业导师申请认定表》(详见附件2,可在中山市人社局网站首页的“通知栏目”搜索该最新通知下载附件);2.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成果佐证材料或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担任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相关职务所获得的荣誉等);3.申请人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背面注明姓名)等资料交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五)认定程序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7月19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创业服务科(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三楼307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创业导师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授予“中山市创业导师牌匾”“中山市创业导师证书”和“中山市创业导师胸卡”,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钟旭明,李爱珍,电话:88323321。

  附件:1.中山市创业导师续聘申请表

     2.中山市创业导师申请认定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