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山深改委〔2019〕1号)要求,现将我市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中山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新增1项)
|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 (盖章)单位 |
本级设定依据 |
上位法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市市场 监管局 |
产地证明 |
证明产品的产地,以确定企业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镇区农业工作机构 |
《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9月27日起执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2009年5月21日起施行)附件1第六点第4点 |
虽用证部门为市市场监管局,但该项审批权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中山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新增9项)
| 序号 |
证明 事项名称 |
证明 用途 |
用证主管部门 |
开具(盖章)单位 |
设定依据 |
取消理由 |
取消后的 替代方式 |
| 1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市公安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
《关于印发〈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8﹞279号):全面清理办理交管业务的各种证明凭证,其中要求逐步取消的申请材料包括医院体检证明。 |
目前已实现网络核验,机动车驾驶人只需要到医院进行体检,无需提供纸质版身体条件证明。 |
| 2 |
《土地申请表》盖章 |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市自然资源局 |
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已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已能通过系统查询水利蓝线,无需水利部门加具意见。 |
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3 |
《土地申请表》盖章 |
办理历史用地确权审核 |
市自然资源局 |
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已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已能通过系统查询水利蓝线,无需水利部门加具意见。 |
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4 |
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
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市商务局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村(居)委会 |
海关总署、商务部2004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20号) |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不再开具此证明 |
| 5 |
医学诊断证明 |
小学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办理休学手续 |
市教育体育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1.《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 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取消,小学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取消,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 6 |
教师资格思想品德鉴定登记表 |
办理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体育局 |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
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改为提交《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
| 7 |
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 |
在职人员死亡退保 |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取消,在户口簿没有写明死亡时间并加盖“死亡注销”章的情况下,为方便代办人,可直接提供既有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证明参保人的死亡时间。 |
直接使用死亡医学证明等既有材料证明 |
| 8 |
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取消,在户口簿没有写明死亡时间并加盖“死亡注销”章的情况下,为方便代办人,可直接提供既有的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等材料证明以证明退休人员的死亡时间。 |
直接使用死亡医学证明等既有材料证明 |
| 9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办理失业人员死亡待遇) |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取消,在户口簿没有写明死亡时间并加盖“死亡注销”章的情况下,为方便代办人,可直接提供既有的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等材料证明以证明失业人员的死亡时间。 |
直接使用死亡医学证明等既有材料证明 |
中山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调整3项)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用证主管部门 |
开具(盖章)单位 |
设定依据 |
调整理由 |
调整后的替代方式 |
| 1 |
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教练员变更备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3号;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3、广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交运函﹝2002﹞386号)。 |
该证明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公安交警部门核查,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府﹝2017﹞134号)附件2第89项“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的替代措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调整为“向公安交警部门核查”。 |
向公安交警部门核查。 |
| 2 |
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申办道路旅客、危险品运输、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3号;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3、广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交运函﹝2002﹞386号)。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府﹝2017﹞134号)附件2第90项“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的替代措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调整为“向公安交警部门核查”。 |
向公安交警部门核查。 |
| 3 |
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股东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批 |
市金融局 |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部门 |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71号);《关于做好当前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2﹞289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府﹝2017﹞134号)附件2第125项“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的替代措施“通过银行征信系统网上核验或向人民银行核查”修改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提交征信报告;申请人为法人股东的,由所属镇区向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企业经营记录。”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提交征信报告;申请人为法人股东的,由所属镇区向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企业经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