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以下简称:人才23条)精神,市人社局修订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是落实人才23条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打造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平台。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调整留学人员范围。《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以下称:60号文)规定的留学人员范围扩大至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原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留学人员范围与60号文不一致,亟待修订。
(二)新增补贴项目。《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新增设立项目推荐奖,对引进留创园(分园)的优质企业,经专家评审并按程序审批后,可按每个项目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最高10万元奖励。《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十条》(中人社发〔2022〕69号)新增设立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和企业参展办会补助3项奖补。上述新增奖补亟须通过资金管理办法予以细化规定,为补贴落地提供依据。
二、政策修订思路
修订遵循问题导向,针对原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风险点,根据人才23条关于出台专项政策推进留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和《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十条》,从留学人员范围、奖补项目、拨付方式、项目验收、违规情况处理等方面进行扩充、优化、调整,从原来的20条增加到29条,是留创园政策的一次集中优化与提升。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为推动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打造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平台,落实好人才23条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创业扶持资金(原称“创业启动经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要点如下:
(一)落实文件要求
1.贯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增设立补贴:专业服务机构项目推荐奖励,撬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推荐项目,推动留创园招才引智工作。
2.贯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修订留学人员范围及入园资格。
3.贯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十条》(中人社发〔2022〕69号)文件第(二)、(三)、(十)项的规定,相应落实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和企业参展办会补助3项奖补内容作为文件新增内容,通过政策引导定向吸引相关优质项目落地中山,为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有力的招才引智政策工具。
4.创业扶持资金是依据《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设立的扶持资金,本办法有效期应当与该60号文保持一致,不应超过2026年4月30日。
(二)完善扶持经费
1.原文件规定企业入园满3个月才具备申请创业启动经费资格,本办法沿用此项申报条件,为避免申请企业误以为入园即补、产生理解上的歧义,本办法将“创业启动经费”更名为“创业扶持资金”。
2.为督促企业从快、合规使用扶持资金,参考《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20〕30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创业扶持资金设置2年执行期;增设《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合同书》(下称“《合同书》”),由企业自主填报目标指标,强化企业对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拨付方式改为分两期拨付。
3.根据历年创业启动经费立项企业综合得分情况,以及初创企业的普遍特点,制定《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及专业服务机构项目推荐奖励明细表》,重新设定创业扶持资金资助金额与综合得分的对应关系(见附件);项目推荐奖励额度与被推荐企业的创业扶持经费立项额度进行挂钩,引导专业服务机构推荐优质项目,两项奖补措施在拨付上同步进行。
4.参照《中山市科技局“免申即享”工作制度(试行)》对不需要通过评审方式认定的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和项目推荐奖励设置为免申即享的奖补方式。
(三)强化全程监督
1.参考《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20〕300号),为创业扶持资金设置中期检查和验收,验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结果将影响第2期资金拨付。
2.针对立项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设置主动终止、被动终止2种项目终止情形。主动终止的项目,合规使用的创业扶持资金可不予追回;被动终止的项目需退回已拨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
3.项目推荐奖励与创业扶持资金同步监管,被推荐企业主动结题且无资金使用问题的,不予拨付第2期资金且第1期资金无需退回;被推荐企业被动结题或存在资金使用不当的,不予拨付第2期资金且应当限时退回第1期资金和同期利息。
(四)调整文件内容
1.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规定,内部管理事项不应作为规范性文件内容,原文件规定的用于支持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工作经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在市、镇街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另文规定。
2.《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修订)》(中人社发〔2019〕232号)中综合得分与资助额度的关系不属于评审的程序性事项,改由本办法进行规定。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