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社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
公益性岗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非财政预算安排,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明确公益性岗位设立申报
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向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人社分局)申报。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省规定执行。
五、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按季度,或半年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申请补贴。
六、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
(一)属镇区支付补贴资金的,经所在地人社分局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二)属市级支付补贴资金的,人社分局受理、审核、公示后、将申请(含补贴资金公示截屏)材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9号)
联系人:周倩懿 联系电话:88875181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