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山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下称“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加快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1号,下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实施意见中明确用于支持服务平台建设的市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2017-2020年共安排3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公开、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发挥专项资金扶持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建成的服务平台具备较强的“六大”服务能力(产业集群检验检测能力、创新研发中试能力、标准汇集研究与制修订能力、检测技术研究与方法制修订能力、高端人才吸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能力),能有效促进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实施意见支持范围内的服务平台,且必须以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或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检验检疫为主营业务,面向社会提供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具体包括以下两大类型:
(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其获批的直属基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检测为主要业务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其它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检测重点实验室和计量测试中心等。
(二)具有国际公认权威的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国内具有相当影响力或对促进我市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我市独立或者合作共建的实验室。
第六条 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在我市,建设属于第五条规定服务平台范围内的单位和企业。其中第五条第一类服务平台应取得国家相关部委或省厅局的服务平台建设批文,第五条第二类服务平台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方向。
(一)支持新筹建服务平台的建设:对新筹建的服务平台,在其建设方面给予扶持。新筹建的服务平台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实施意见出台后获批筹建或者在实施意见出台时已获批筹建但还未进行验收的第五条第一类服务平台;二是在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市引进或培育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类服务平台。
(二)支持新建成服务平台前期运营:对新建成的具有前瞻性意义、超前规划建设或者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求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技术支撑作用的服务平台,在其前期运营方面给予扶持。
(三)支持已建成服务平台能力提升:对在实施意见出台前已验收或投入运营,且“六大”服务能力较强的服务平台,在其检测能力提升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投入资助两种方式进行扶持。
第九条 扶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扶持条件的新筹建服务平台,可采取无偿资助和投入资助方式予以扶持。
1.无偿资助扶持:对于第五条第一类新筹建的服务平台,按照服务平台总建设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50%给予无偿资助,每年根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情况分阶段给予扶持资金。其中对于批准立项筹建的国家级服务平台,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批准立项筹建的省级服务平台,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第五条第二类新引进或培育的服务平台,按照服务平台总建设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50%给予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每年根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情况分阶段给予扶持资金。
2.投入资助扶持: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新筹建服务平台,可以申请投入资助方式的扶持,具体按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扶持条件的新建成服务平台,在其前期运营方面可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年给予资金扶持。对于第五条第一类服务平台,在其验收通过后的前三年培育期,国家级服务平台每年可申请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的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资金扶持,省级服务平台每年可申请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的3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资金扶持。对于第五条第二类服务平台,在取得相应资质正式投入运营后的前三年培育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的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资金扶持。
(三)对于符合第七条第三款扶持条件的已建成服务平台,在检测能力提升方面,每年根据服务平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20%给予无偿资助。其中对于第五条第一类服务平台中的国家级服务平台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服务平台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五条第二类服务平台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于2017-2020年期间在与我市“建设世界级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定位紧密相连的产业上建立的服务平台,采取“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仅用于服务平台的硬件、软件设施建设。其中硬件设施建设包括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等,软件设施建设包括研发投入、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需要通过项目入库评审和分阶段资金核查拨付两种程序。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首先需要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只有通过评审等系列程序的项目方可列入扶持项目库获得扶持资格。对于列入扶持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再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入库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办法,发布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
1.第五条第一类服务平台提交材料清单:
(1)《中山市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入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印发的服务平台筹建批复、批准成立文件或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申请新筹建服务平台扶持资金需提供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
(4)申请新建成服务平台前期运营扶持资金需提供服务平台项目运营规划,服务平台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服务平台具备前瞻性意义、超前规划建设或者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求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技术支撑作用的证明材料;
(5)申请已建成服务平台能力提升扶持资金需提供服务平台能力提升方案,服务平台已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服务平台六大能力证明材料;
(6)经营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第五条第二类服务平台提交材料清单:
(1)《中山市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入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投资主体为国际公认权威的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家级或在国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或者对促进我市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新筹建服务平台扶持资金需提供服务平台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建设方案,投资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申请新建成服务平台前期运营扶持资金需提供服务平台项目运营规划,服务平台已获得检验检测相应资质的证明材料,服务平台具备前瞻性意义、超前规划建设或者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求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技术支撑作用的证明材料;
(5)申请已建成服务平台能力提升扶持资金需提供服务平台能力提升方案,服务平台已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服务平台六大能力证明材料;
(6)经营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评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中投入资助项目由市国资委委托资金运营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根据专家评审和调查情况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和资金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将项目列入扶持项目库。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请。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已列入扶持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根据当年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资金申请,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
1.第五条第一类服务平台提交材料清单:
(1)《中山市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服务平台项目同意入库批复函件;
(3)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
(4)加盖银行公章的账户资料,包括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5)申请新筹建服务平台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6)申请新建成服务平台前期运营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7)已建成服务平台能力提升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能力提升情况报告、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第五条第二类服务平台提交材料清单:
(1)《中山市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服务平台项目同意入库批复函件;
(3)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实缴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
(4)加盖银行公章的账户资料,包括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5)申请新筹建服务平台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6)申请新建成服务平台前期运营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7)已建成服务平台能力提升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能力提升情况报告、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资金核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对资金申报材料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核查,根据专家核查情况确定当年资金扶持金额,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定期通报情况,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资金申报单位或企业须将获得的专项资金退回市财政。
(一)已享受本专项资金但未能建成运营的服务平台。
(二)已享受本专项资金且建成运营的服务平台,除特殊原因外(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平台因经营不善而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服务平台因政府政策限制不被允许继续在中山经营、服务平台被我市其他平台合并后以其他平台名义继续在我市经营等),未能在中山市经营5年以上。
(三)已享受本专项资金的合作共建服务平台在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发生变化。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企业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中山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入库申请表
2.中山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3.经营承诺书模板
4.《中山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