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法〔2020〕14号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财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为落实2019年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含需要修改补充材料时间)。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
二、申报主体
(一)经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
(二)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境外紧缺人才。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受理部门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发放。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发放。
四、财政补贴计算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应享受的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中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五、办理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申报数据进行打勾选择并生成数据。申请人对数据进行核实确认后,系统会生成《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以下简称《个税数据表》)及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申请人把《个税数据表》打印出来后,在“申请人确认”栏次签名确认并扫描。
(二)提出申请
1.境外高端人才申请人进入“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http://pro.zskj.gov.cn/index.do),使用人才认定账号登录,按要求填写《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本表由申报平台根据申请人填报自动生成,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同时上传《个税数据表》。
2.境外紧缺人才申请人凭身份证/护照等号码登录市人社局网上自助查询申报系统http://www.gdzs.lss.gov.cn:8011/ggfwweb/,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本表由申请人下载填写后,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同时上传《个税数据表》。
3.补贴金额审核及发放。相关部门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完成补贴金额审核并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人才认定、注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账号使用的姓名与证件号码必须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姓名与证件号码一致。如申请年度内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如属于需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请先完成年度汇算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
七、咨询电话
1、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产学研与智力管理科,88223823;
2、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人才开发科,88260730;
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12366、88833105;
4、中山市财政局法制科,88266248。
附件:1.中财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税数据查询操作指引.docx
3.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xlsx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