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2021〕11号)要求,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第二批)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1〕113号),广东省商务厅将认定一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以下简称公共海外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海外仓的定义

  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认定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三、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有能力在境外国家(地区)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3.熟悉目的国(地区)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4.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

  5.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

  2.能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 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 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实现与国内外电商平台对接,匹配供需信息;

  5.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外贸经营主体50家以上,广东企业占比不低于 60%。

  四、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 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四)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2019-2020年)、公共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公共海外仓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共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八)公共海外仓与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系统等对接情况说明及系统截图;

  (九)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十)申报企业与外贸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外贸经营主体支付公共海外仓相关服务费用凭证;

  (十一)2020年月均发货单量情况说明及2020年1月、6月、12月发货单量的系统截图;

  (十二)公共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十三)介绍公共海外仓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五、申报要求

  (一)每个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3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被认定过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7份,按A4纸规格打印,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胶装成册(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涉及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译本,翻译件加盖公司印章。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及视频资料须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报送。

  (三)请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初审,于2021年11月10日前汇总辖内企业申报材料报至我局联系人处。成功新增认定省级公共海外仓的申报企业将可参照《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原文详见:http://www.zs.gov.cn/swj/zcgw/gfxwj/content/post_1895438.html)。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21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科 谢嘉慧,电话:89892285,邮箱:dsk@zsb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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