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府〔2021〕45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粤工信技改函〔2021〕46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中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申报入选项目库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各镇街(含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下同)推荐的市属、区属或镇街属企业“工改工”项目。各镇街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各镇街推荐的,在本辖区实施“工改工”项目的市属、区属或镇街属企业。
(二)申报项目需为中山市范围内实施的“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已获得政府的批准。
(三)申报项目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未获得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三、支持方式
对各镇街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的“工改工”项目(含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自然人等主体的项目)竣工面积和施工许可面积分别按70%和30%权重进行加总计算后排名,对排名靠前镇街的“工改工”项目根据其投入情况予以事后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项目涉及到的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项目规划设计、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贷款贴息等方面。
四、支持标准
结合省奖励资金规模以及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入库项目数量,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项目实际投入包括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项目规划设计、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贷款贴息等方面。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以符合条件的发票等合法票据金额(不含税)为准,发票日期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
五、申报材料
(一)镇街政府提供材料
本镇街已获得政府批准的“工改工”项目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施工许可面积和竣工面积情况表(附件1,以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的日期、面积为准),以及各项目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二)项目单位提交材料
1.申请书封面(附件2);
2.资金申请表(附件3);
3.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改工”项目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
6.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5);
7.项目汇总表(附件6);
8.项目建设合同及对应的符合时间要求的发票、支付凭证等合法票据;
9.与项目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0.与项目相关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1.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能评、安评的项目,需提供环评、能评、安评有关文件;若不需要进行环评、能评、安评的项目则由项目单位提供说明;
12.责任承诺书(附件7)。
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请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单位提交申报资料。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2份,于2021年11月14日前报送所属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同时须将申报资料电子版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s://fczj.zs.gov.cn/)上传申报,系统将于2021年11月14日24:00关闭,逾期不予受理。
(二)镇街推荐报送申报材料。各镇街政府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汇总和整理本镇街“工改工”项目有关资料后,于2021年11月16日前将申报推荐材料(见附件8)函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项目评审入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各镇街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推荐入库。2022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七、其它
此次为中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入库首次申报,后续年度本专题支持项目的申报将以我市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为依据。
附件:1.镇街“工改工”项目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施工许可面积和竣工面积情况表
2.2022年中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库申报书(封面)
3.2022年中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申请表
4.2022年中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申请报告
5.2022年中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投入明细表
6.2022年中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汇总表
7.责任承诺书
8.镇街推荐函(供参考)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8日
(联系人:夏小刚,电话:8832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