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经研究,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中农〔2016〕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再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申报材料
1.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0年度经营情况审计报告;
4.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5.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6.与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所带动农户(50户以上)的名册(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7.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企业竞争力方面的认定材料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等,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认证、质量检测中心认可认证文件、专利证书,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市场”等认定材料,企业在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实施标准的材料,建有冷链设备和电商平台的相关材料;
8.企业加分项的认定材料;
9.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材料,包括企业生产规模、产业化经营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
10.介绍企业发展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日常监测
企业如有更改企业名称或登记地址等,请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企业如出现停止经营、注销登记、登记地址已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其他不符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况,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处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
(一)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农〔2013〕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申报合作社直接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再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申报材料
1.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成员个人账户、盈余分配方案等复印件;
4.产品质量认证书、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认定、各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和荣誉称号等复印件;
5.企业收款账号或银行开户许可证;
6.近一年财务账目和生产经营有关账簿复印件;
7.合作社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材料,包括合作社生产规模、盈利模式、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合作社特色等;
8.合作社照片,包括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基地等(不少于10张)。
(四)日常监测
原有的市级示范社如有更改企业名称或登记地址等,请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示范社如出现停止经营、注销登记、登记地址已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其他不符合市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的情况,需由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处理。
三、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
(一)申报条件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中农〔2016〕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申报农场直接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申报材料
1.中山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附件3);
2.家庭农场近两年的经营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效益、年销售收入、对农户示范带动作用、农场特色、是否发展休闲农业等内容);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家庭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一年财务账目和生产经营有关账簿复印;
7.其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动物防疫合格证、产品认证等)复印件;
8.企业收款账号或银行开户许可证;
9.农场照片,包括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基地等(不少于10张)。
(四)日常监测
原有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如有更改名称或登记地址,请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家庭农场如出现停止经营、注销登记或其他不符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情况,需由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处理。
四、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制作封面,一式一份,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附件:1.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3.中山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洪芮,8823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