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企业持续扩大规模、提升科技创新活力,根据《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1〕20号),现启动2020年火炬区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及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领军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在经济规模方面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瞪羚”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领军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3.中国驰名商标;
4.参与一项以上国际标准制定或主导一项以上国家标准制定;
5.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三)上年度合并下属子公司主营收入50亿元以上(子
公司需在中山注册且为绝对控股的下属机构)。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实行独立核算,经营3年或以上,且近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千万元(含2000万元)至10亿元内,且近三年第一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国家1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件,且知识产权须于申报前一年取得。
(六)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3%。
(七)企业复合增长率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40%;
2.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30%;
3.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20%。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当年新认定的领军和“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领军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领军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1250万元、1500万元。
(二)对于“瞪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及近二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给予以下奖励:
1.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40%的,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40(含)-100%的,奖励2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00(含)-15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150%的,奖励40万元。
2.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30%的,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30(含)-10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00(含)-200%的,奖励5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200%的,奖励80万元。
3.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20%的,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20(含)-5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50(含)-100%的,奖励5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100%的,奖励80万元。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同时符合申报条件和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在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125.91.112.10:9000/Login.aspx?ReturnUrl=%2f)填报相关申请,其中“瞪羚”选择“085中山火炬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资金申请”、领军选择“084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企业认定扶持资金申请”栏目。经火炬工业、健康基地、张企集团等区属总公司和区经科局审核后打印申报资料提交区属总公司,由区属总公司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出具《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企业推荐信息表》和《中山火炬开发区“瞪羚”企业推荐信息表》分别交至区经科局经贸信息科和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报认定领军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认定“瞪羚”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
(3)发明专利证书、高企证书;
(4)《中山火炬开发区“瞪羚”企业资金申请表》;
(5)承诺书。
(三)区经科局委托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区属总公司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形成领军和“瞪羚”企业拟认定名单报送给区管委会初审。
(四)经区管委会初审后的年度领军和“瞪羚”企业认定名单在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则报送区管委会最终审定,下达认定通知并拨付奖励资金。
四、时间安排
企业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区属总公司审核截止时间:2021年7月20日。
五、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领军企业或“瞪羚”企业资格,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并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各主管单位或区经科局。
六、联系方式
(一)领军企业认定咨询电话89873700;
(二)“瞪羚”企业认定咨询电话85316201。
附件:
1.《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1〕20号)
2.2020年度火炬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资金申报书提交指引
3.2020年度火炬区领军企业认定及扶持资金申报书提交指引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