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201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84号),为做好2021年业务年度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支持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为更好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确保对企业风险保障力度不减等要求,对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分为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保险公司负责通知企业申报,初审纸质材料后提交给市商务局。企业将保险公司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初审电子资料。

  1.保险公司初审纸质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送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于2月21日前汇总编制《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和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附件4,电子版)、《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及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

  2.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网上申报材料

  企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fczj.zs.gov.cn/,咨询电话:15107605576),申报流程:①注册;②申报“2021业务年度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③申报企业上传申请材料。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于3月1日前完成在线初审。

  五、申报材料

  (一)一般企业申报材料

  (1)《2021业务年度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填写)

  (2)2021业务年度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保险公
司汇总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9)其他相关的资料。

  (二)小微企业专项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或6);

  2.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
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无需提供保单文件;对在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内的小微企业,2020年在“单一窗口”无相关数据的,需由企业提供2020或2021年出口报关单1份(复印件)。

  3.保险费通知书(仅提供第一页);

  4.保险费发票;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仅需提供复印件,每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企业申请资料按编号顺序排列整理,必须胶装装订成册,编制封面、目录和页码,没有装订成册的不予受理。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汇率

  折算汇率以粤商务贸函〔2021〕84号文正式发文当天(2021年4月7日)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参考汇率值为6.5384。

  (二)重复投保情况

  对于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总体原则如下:

  1.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垫付保费且申请小微专项资助的,视为重复投保重复申报,评审时应剔除该企业的申报材料。

  2.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申请小微专项资助,如一家保费由保险公司全额垫付,另一家由企业缴付全额保费或部分保费的,应根据企业投保意愿为原则,保费全额或部分自付的企业可以申报。保费由保险公司垫付的企业不可以申报,评审时应剔除属垫付该企业的申报材料。

  3.同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同一小微企业投保两条或以上不同性质(标的)的投保申请明细,该企业可以申报。如“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和“非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分别归小微专项申请和一般企业申请。

  (三)小微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

  根据省商务厅提供的2019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含)的分段小微企业名单,核定小微企业名单和资助额上限。

  各保险公司联系人:

  平安产险,刘思薇,13085873101,liusiwei@pingan.com.cn

  太保产险,欧珊珊,13424538017,cpic033@cpic.com.cn

  人保财险,贾晓,电话0760-88880591,jiaxiao01@guangd.picc.com.cn

  中国信保,王晓帆,0760-87881222-803/18028300336,wangxf@sinosure.com.cn

 

  附件: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定义

  2.2021业务年度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21业务年度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4.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

  5.小微企业类业务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

  6.小微企业类业务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付)

  7.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商务局贸促科,萧洪辉;电话:89892857)

 

附件下载: 附件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