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1〕9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广东省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新项目、外资增资项目、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投资和财政贡献给予支持。
二、资金申请和审核
申报企业按照重点支持内容并参照申报指引提出申请。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项目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
三、管理与监督
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虚报、挪用、截留、挤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按照相关规定,扶持资金进行项目入库管理。请拟申报资金的企业填写附件2表格并加盖公章,于2021年8月5日前将拟入库项目信息报商务局外资科,以便做好财政资金入库工作。逾期提交视作无资金申报。
附件:1.广东省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引
2.广东省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入库项目明细表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7月30日
(联系方式:外资科冯英姿、侯金津,电话:89892332,89892392,邮箱:swk@zsboc.gov.cn)
附件1
广东省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引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21年在中山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21年在中山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项目投资奖励。对在中山市新设立的、2021年经省认定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财政贡献奖励。在中山市设立的、2021年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1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本市拟申报企业将资金申请报告、申报表、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报当地镇(街)商务部门加具意见,于2022年2月1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二)申报材料
(1)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情况表。
(4)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5)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6)申报企业2021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7)省商务厅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8)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1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1-6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项目投资奖励提交:第1-7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1-4项,第7-8项。
附件:1-1.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项目申报表
1-2.申报承诺书
1-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情况表